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72號原告 柳順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易麗香 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為補正(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補繳),即依法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書記官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