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徐國勇
許淑惠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九一號),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壹年肆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強盜案件,前經甲○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一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雖甲○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判處被告「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攜帶凶器,以強暴、脅迫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玩具手槍壹支沒收之」。然被告等上開羈押原因仍舊存在,且被告於九十一年四月十日具狀聲明上訴,本案尚未確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蔡如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