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勞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勞訴字第六二號
原告甲○○被告台北市醫師公會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勞工法庭法官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
書記官周其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勞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勞訴字第六二號
原告甲○○被告台北市醫師公會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勞工法庭法官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