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一八號
上訴人偉致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光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明珠
法官劉又菁法官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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