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裁判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二六號
原告丙○○送達地:台北郵政一一七-三一0號信箱原告丁○○○送達地:台北郵政一一七-三一0號信箱原告乙○○送達地:台北郵政一一七-三一0號信箱
共同指定送達代收人: 張勤 台北郵政一一七-三一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裁判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共為新臺幣伍拾萬零伍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陸佰陸拾玖元,折合新臺幣伍仟零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蓓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