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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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6號聲請人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松輝
姚文亮 李岳霖 代理人 葉大殷 律師
李貞儀 律師 潘怡君 律師相對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煖軒 相對人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全字第94號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本文所示,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經查,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處分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揆諸上開法條意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