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1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1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11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奇霖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83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呂奇霖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麥卡倫 12年麥芽威士忌雪莉雙桶貳瓶、麥卡倫12年麥芽威士忌黃金三桶系列貳瓶,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呂奇霖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以107年度簡字第453及170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嗣經同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4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甫於
108年3月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第97
6號、第194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依被告構成累犯及犯罪之情節,並無上開情事,自仍有累犯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之年,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上所需,竟因無錢花用,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見其漠視他人財物之所有權,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法紀觀念薄弱,且所竊得財物未合法歸還被害商家,填補其所受之損失,被告所為實不足取;復考量被告自100年間起即有多次竊盜前科(扣除上開關於竊盜案件之累犯部分不再評價),素行非佳,有前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再犯本案竊盜犯行,實欠缺悔悟改過之心,應嚴加非難。再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及兼衡被告之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暨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惟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刑法第38條之3亦有明文。因此本件被告所竊取所得之麥卡倫12年麥芽威士忌雪莉雙桶2瓶、麥卡倫12年麥芽威士忌黃金三桶系列2瓶,業經被告變賣(見警卷頁4),均未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諭知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黃榮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8355號被告呂奇霖男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奇霖於民國110年3月17日下午5時26分許起至同日下午5時55分許,騎乘電動機車前往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全聯福利中心,趁店員未注意之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接續竊取架上之麥卡倫12年麥芽威士忌雪莉雙桶2瓶、麥卡倫12年麥芽威士忌黃金三桶系列2瓶(價值新臺幣【下同】6,796元),得手後,旋即騎乘電動機車離去。嗣經全聯福利中心店經理 陳美妮 盤點時發覺有異,調取監視器畫面後發覺遭竊,經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美妮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奇霖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美妮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檔案暨翻拍照片5張在卷可佐,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至被告竊盜所得並未扣案,且因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仍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宣告沒收,並於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檢察官黃榮加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楊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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