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40號原告 唐瑞蓮 被告 鄭冬順
大都會衛星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室喜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年度審交簡字第23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醫療費用、看護費用、醫療藥品費用、交通費用、工作損失及慰撫金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此醫療費用、看護費用、醫療藥品費用、交通費用、工作損失及慰撫金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原告請求機車修理費用部分,係不合法,則另以判決駁回,應併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李育仁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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