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5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簡字第15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交簡字第158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裕隆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82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莊裕隆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莊裕隆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有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科刑及執行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所定之要件,且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本案被告犯罪情節,並無因適用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致無法處以最低法定本刑,而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之罪刑不相當情形,是本件自仍有累犯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爰審酌被告已有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之前案紀錄,猶再犯本案,足見被告對於酒駕行為之潛在危險性仍未知所警惕,堪認其自制力薄弱、反省之心不足,行為實有不當;兼衡被告於警詢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千棻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8291號被告莊裕隆男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號之10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裕隆曾於民國107年間,因違背安全駕駛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甫於107年5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於109年間,因違背安全駕駛案件,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現仍在緩起訴期間內,猶不知悔改,復於110年4月3日上午11時48分許,在臺南市西港區劉厝里某雜貨店飲用啤酒後,即自上開處所,無照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欲前往臺南市七股區。嗣於同日11時58分許,沿西港區劉厝里南41線道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途經南41線與南34線交岔路口時,與 邱榮裁 所駕駛,沿南34線由東往西方向行駛,因闖越紅燈行經上開交岔路口之車號000-000號普通重機車發生碰撞(邱榮裁受傷部分未據告訴),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於同日12時16分許,測得莊裕隆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9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報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莊裕隆之自白。
㈡證人邱榮裁之陳述。
㈢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
檢定合格證書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現場及車損照片13張、監現器翻拍照片3張在卷。
二、被告所犯法條:㈠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違背安全駕駛罪嫌。㈡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檢察官陳昆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王可清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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