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4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4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簡上字第470號上訴人 曾昭宏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不服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本院99年度簡字第4310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7193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曾昭宏曾在達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9樓,下稱達通公司)擔任技術顧問及創意總監職務,竟利用同事 游清池 即達通公司伺服器維護工程師於民國98年9月15日至10月20日間某日,將其管理者之帳號「6admin」及密碼交由伊代為交接給達通公司新進工程師之機會,而得知達通公司郵件伺服器管理者之帳號及密碼後,曾昭宏明知前揭管理者帳號及密碼已交接給新任工程師,伊或游清池均無權限再使用前揭帳號、密碼登入達通公司郵件伺服器,竟因達通公司負責人 張世娟 多次發信指責伊與女同事 許慈愛 有不當男女關係,心生不滿,乃基於妨害電腦使用之犯意,分別於99年1月26日上午8時2分許至12時27分許、同年月28日上午9時27分許至9時3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1段123號3樓住處,利用其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所申請租用之ADSL非固定制寬頻數據帳號(用戶號碼:HN00000000),撥接上網連結至達通公司之郵件伺服器,未經達通公司授權,無故輸入郵件伺服器管理者「6admin」帳號及密碼,而入侵達通公司之郵件伺服器,並無故刪除達通公司負責人張世娟(帳號susan)、業務人員許慈愛(帳號bianca)信箱電子郵件暫存檔6封,且變更達通公司原配發予曾昭宏使用之帳號「jae」之設定,復中止達通公司郵件伺服器發信服務、修改參數、修改伺服器主要設定檔(詳如附表所示),而無故刪除、變更達通公司郵件伺服器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達通公司。嗣因達通公司於99年1月26日及28日,均發生郵件伺服器無法正常啟動之異常,經工程師 莊百穆楊偉志 呈由張世娟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達通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移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證據能力之判斷:被告曾昭宏對於下列各項證據方法,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並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121頁反面至第123頁),本院審酌其作成時之情況,認為並無不適當之情事,均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曾昭宏矢口否認有何無故入侵達通公司伺服器及刪除、變更如附表所示電磁紀錄之行為,辯稱:⑴伊自98年9月後,僅有1次進入達通公司配發給伊之「[email protected]」電子郵件信箱,刪除自己隱私郵件及達通公司負責人張世娟寄給伊之威脅郵件,並更改自己信箱之功能,沒有以「6admin」帳號登入達通公司郵件伺服器,沒有刪除張世娟或許慈愛信箱內之郵件,亦無變更達通公司郵件伺服器之設定;⑵98年10月起至99年4月或5月為止,伊與游清池、許慈愛同住在新北市○○區○○路1段123號3樓,伊都是使用固定IP位址114.32.62.42上網,游清池、許慈愛則使用浮動IP上網,伊不知游清池自98年9月以後是否曾以帳號「6admin」登入達通公司郵件伺服器,但游清池向伊表示沒有刪除張世娟、許慈愛信箱內之郵件云云(見99年度偵字第7193號卷第4至5頁、第95頁、本院卷第38頁反面至第40頁、第92頁反面)。惟查:
㈠達通公司提出如附表所示郵件伺服器登入紀錄檔顯示,某人
於99年1月26日上午,自IP位址114.36.227.210、以帳號「6admin」登入達通公司郵件伺服器,並於上午8時2分、8時9分、8時10分、8時11分刪除張世娟信箱郵件暫存檔1封及許慈愛信箱郵件暫存檔5封,再於10時39分修改被告信箱之設定,後於12時26分中止伺服器之發信功能,於12時27分停止郵件伺服器之全部功能;又有某人於99年1月28日上午,自IP位址114.36.226.142、以帳號「6admin」登入達通公司郵件伺服器,先於9時27分、28分中止郵件伺服器之全部功能,於9時29分修改參數,復於9時31分修改郵件伺服器之主要設定檔,致伺服器主機當機,無法重新啟動等節(見99年度偵字第7193號卷第17、18、19至20、21、119至12
2、127至137頁),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9頁反面),達通公司負責人張世娟亦指述達通公司郵件伺服器遭無故入侵及刪除、變更前揭設定(見99年度偵字第7193號卷第8至9頁),且經達通公司工程師莊百穆、楊偉志證稱郵件伺服器遭無故入侵且刪除、變更設定後,致伺服器當機,無法重新啟動,故另外架設1台電腦伺服器之事實明確(見本院卷第119頁、第120頁反面),故達通公司郵件伺服器於前揭時間遭某人自IP位址114.36.227.210及114.36.226.142登入後,並為附表所示刪除、變更電磁紀錄之行為,應堪認定。
㈡經查前揭登入達通公司郵件伺服器之IP位址114.36.227.210
及114.36.226.142均為曾昭宏所申請之ADSL用戶號碼HN0000
000所登入使用,係浮動IP,有通聯調閱查詢單在卷足憑(見99年度偵字第7193號卷第10、83至84頁),堪認前揭無故登入達通公司郵件伺服器之人係使用被告申請之ADSL網路連線。加以附表所示99年1月26日有修改被告信箱設定之動作,均足合理推認附表所示登入達通公司伺服器並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等動作,應係被告所為。被告雖於本院辯稱:伊係使用固定IP上網,游清池、許慈愛使用浮動IP上網云云。惟被告初於警詢時針對警員提示之IP位址114.36.227.210,答稱係伊申請沒錯,並未辯解該浮動IP非伊使用(見99年度偵字第7193號卷第5頁),且證人游清池則向本院證稱自己使用固定IP,沒有使用浮動IP連線(見本院卷第114頁),顯與被告所辯不符。則被告事後始稱:浮動IP係游清池、許慈愛使用云云,應係卸責之詞,難以採信。
㈢再者,被告自承曾登入達通公司配發給自己之電子郵件信箱
作刪除郵件之動作,觀諸被告提出之電子郵件,除其中1封附件是97年9月8日入股確認書外,其他於98年9月3日、98年8月27日、98年8月26日由張世娟寄出之電子郵件內容多次提到「姦淫」字眼,應是指責被告與許慈愛之曖昧關係,另於98年1月14日、98年3月4日、98年4月6日、98年
2月6日、98年6月3日、98年8月26日、98年2月17日由張世娟寄出之電子郵件內容則是關於達通公司之營運事務(見99年度偵字第7193號卷第97至114頁、本院卷第7至24頁),無關被告個人隱私。因此,被告辯稱伊刪除自己之隱私郵件及張世娟之威脅郵件云云,應係指張世娟指責伊與許慈愛之男女關係而言。由此觀之,被告確有動機刪除張世娟及許慈愛信箱內之電子郵件,亦有動機中止達通公司郵件伺服器之發信功能,以阻絕張世娟繼續寄發指責伊與許慈愛間男女關係之電子郵件。
㈣至於前揭登入帳號「6admin」雖係達通公司郵件伺服器管理
者即證人游清池所使用之帳號,固屬事實。惟據證人游清池於其背信案件中多次供述:「我在98年8月14日既定要出國旅遊……他們股東在我出國的前1天要我回去交接,他們請
3個年輕人來交接公司職務」、「我是在美國這一段時間陸續將我電腦的帳號密碼交給曾昭宏」、「後來達通公司又用電子郵件問我,我才跟他們說,已經將光碟片交給曾昭宏轉交新進工程師」、「我有打電話給我的主管曾昭宏請他幫我交接」、「我將開機的帳戶密碼交給曾昭宏,由曾昭宏幫我交接給 吳宏毅 」(見99年度偵緝字第1161號卷第19至20頁、第61至63頁、第73頁、第141頁),被告則承認:「有勾選部分交接單」(見9年度偵緝字第1161號卷第142頁),達通公司工程師吳宏毅亦稱:「當時我從證人曾【指被告曾昭宏】那裡……有告訴我主機密碼」(見99年度偵緝字第1161號卷第142頁),達通公司財務及倉管人員 羅惠紋 同稱:「我知道被告游並沒有回公司交接,但曾昭宏有替游清池交接給公司的RD工程師」(見99年度偵緝字第1161號卷第139至
140頁),佐以游清池之出入境資料查詢顯示其於98年9月15日出境、於98年10月20日入境一情(見本院卷第103頁),可知游清池於98年9月15日至10月20日在美國期間,即將達通公司之電腦主機帳號及密碼委由被告交接給新進工程師,被告亦已代為勾選部分交接單之事實,已臻明確,則被告及游清池應均明知游清池已無權再以「6admin」帳號及密碼登入達通公司電腦主機。尤有甚者,被告既經游清池轉告帳號、密碼委由伊代為交接,則可推認被告早於98年9月15日至10月20日間某日,即已得知達通公司電腦主機管理者游清池之帳號「6admin」及密碼。因此,被告即有可能使用游清池之「6admin」帳號密碼登入達通公司伺服器。則被告辯稱:「6admin」係游清池使用之帳號云云,自不能作為卸責之理由。
㈤被告雖辯稱:伊只會使用固定IP,游清池、許慈愛才會使用
浮動IP,應係游清池以其帳號登入云云。惟詢諸證人游清池是否有於附表所示時間登入達通公司郵件伺服器並為附表所示之動作,游清池雖概括承認(見本院卷第117頁),但究諸原因,據證人游清池證稱其登入達通公司伺服器之理由乃:「我是去收自己的信,發現mail信箱有問題,我去做維護的動作……那時我去收信要把股東同意書下載下來,因為我跟達通公司還有事情沒有清楚,所以想把伺服器內股東同意書之類的資料下載下來。曾昭宏也有跟我同樣的問題,我也去把他的帳號打開,重新設定密碼,因為我管理者的權限還可以進去伺服器做這些事情」(見本院卷第114頁至反面),然查:
⑴游清池所謂郵件檔案過大造成伺服器閉塞一事,據另證人莊
百穆即達通公司系統工程師證稱:「(問:在99年1月間,達通公司的伺服器信箱有沒有因為閉塞造成沒有辦法正常使用的情形?)沒有,因為我們的負載量很小,不會有那種情形」(見本院卷第118頁反面至第119頁),顯與游清池所述不合。縱因檔案過大造成伺服器閉塞而需刪除部分郵件,仍無法說明有何需要重新設定被告信箱之設定、中止發信功能、修改參數,甚至修改伺服器主要設定致主機無法重新啟動?何況,倘若游清池與被告同是為了下載股東入股同意書之目的,游清池大可以登入自己帳號之信箱即可,無須以管理者帳號登入,更無理由重新設定被告信箱之設定或變更伺服器之主要功能設定致主機當機無法重新啟動。因此,證人游清池證述伺服器閉塞云云,核與事實不符,且無法說明附表所示之全部動作,難以遽信。
⑵再者,游清池既已將帳號、密碼交由被告代為交接給達通公
司新進工程師,業如前述,游清池應明知自己已無權限以管理者帳號、密碼登入達通公司伺服器,更無維護伺服器之職責。
⑶又以動機而言,游清池先否認有刪除許慈愛信箱內之郵件(
見本院卷第114頁),嗣改稱:「我跟許慈愛又沒有什麼關係,為何我要刪除她的郵件。(改稱)是我刪除的,但我不記得為什麼去刪除她的,也可能是郵件在閉塞的狀態下」云云(見本院卷第117頁至反面),其陳述前後不一致,殊屬模糊。實則,游清池與許慈愛應無利害關係,游清池並無刪除許慈愛信箱郵件之動機,更無修改參數及主要設定致主機無法重新啟動之必要。亦即,游清池應無動機為附表所示之相關動作。游清池空言泛稱附表所示動作均係其所為,卻無法合理說明其採取附表所示各動作之原因,尚難採信為真。⑷綜合上情,本院認為游清池之證述自相矛盾,且與事實不合,不足採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㈥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明知游清池已將管理者帳號「6a
dmin」及密碼交接給達通公司新進工程師而無權繼續使用該等帳號密碼,竟仍透過前揭浮動IP位址連結上網,無故輸入前揭帳號及密碼而入侵達通公司之郵件伺服器,並為附表所示刪除張世娟、許慈愛信箱郵件暫存檔、修改被告信箱設定、中止發信功能、中止伺服器功能、修改參數、修改主要功能設定等刪除、變更達通公司郵件伺服器電磁紀錄之行為,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依據: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電腦罪及同法第359條無故刪除及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被告於99年1月26日、1月28日分別登入並為附表所示刪除並變更電磁紀錄之行為,係分別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附表所示動作,侵害達通公司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被告分別以1登入及附表所示刪除、變更電磁紀錄之接續行為,同時觸犯前揭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較重之無故刪除、變更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處斷。被告先後於99年1月26日、1月28日為前揭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從而,原審本同上見解,適用刑法第358條、第
359條、第55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等規定,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本院並審酌:⑴被告因與達通公司有勞資糾紛,且因與同事許慈愛有曖昧關係經達通公司負責人張世娟多次發信指責,心生不滿,竟冒用游清池之管理者帳號及密碼,無故入侵達通公司郵件伺服器,刪除張世娟、許慈愛信箱內郵件並變更設定,致達通公司主機當機無法重新啟動,不得已另行架設主機電腦,是被告之犯罪手段、動機及造成損害非輕;⑵被告犯罪後,飾詞否認,推稱係游清池所為(游清池另涉偽證、頂替部分,應由檢察官另案偵查),且迄未與達通公司達成和解,毫無悔意,態度不佳;⑶惟被告前無犯罪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0頁),是被告素行非惡,因與達通公司糾紛未解,心生不滿,故蹈法網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判決各判處拘役30日、30日,應執行拘役5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量刑亦屬妥適。綜上,被告否認犯罪而提起本件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
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葉芳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桂興
法官雷淑雯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附表:
┌──────────────────┬───────┬───┬───────┬─────┬───┐│達通公司郵件伺服器登入紀錄檔之動作│模組│使用者│使用者IP位址│日期│時間│├──────────────────┼───────┼───┼───────┼─────┼───┤│已從/var/mail/susan刪除1郵件│讀取使用者郵件│6admin│114.36.227.210│26/1/2010│08:02│├──────────────────┼───────┼───┼───────┼─────┼───┤│已從/var/mail/bianca刪除3郵件│讀取使用者郵件│6admin│114.36.227.210│26/1/2010│08:09│├──────────────────┼───────┼───┼───────┼─────┼───┤│已從/var/mail/bianca刪除1郵件│讀取使用者郵件│6admin│114.36.227.210│26/1/2010│08:10│├──────────────────┼───────┼───┼───────┼─────┼───┤│已從/var/mail/bianca刪除1郵件│讀取使用者郵件│6admin│114.36.227.210│26/1/2010│08:11│├──────────────────┼───────┼───┼───────┼─────┼───┤│Modifieduserjae│使用者與群組│6admin│114.36.227.210│26/1/2010│10:39│├──────────────────┼───────┼───┼───────┼─────┼───┤│Disabledactionssendmail│開機與關機│6admin│114.36.227.210│26/1/2010│12:26│├──────────────────┼───────┼───┼───────┼─────┼───┤│StoppedPostfixserver│Postfix組態│6admin│114.36.227.210│26/1/2010│12:27│├──────────────────┼───────┼───┼───────┼─────┼───┤│StoppedPostfixserver│Postfix組態│6admin│114.36.226.142│28/1/2010│09:27│├──────────────────┼───────┼───┼───────┼─────┼───┤│Startedsendmaildaemon│Sendmail組態│6admin│114.36.226.142│28/1/2010│09:28│├──────────────────┼───────┼───┼───────┼─────┼───┤│StoppedPostfixserver│Postfix組態│6admin│114.36.226.142│28/1/2010│09:28│├──────────────────┼───────┼───┼───────┼─────┼───┤│Changedgeneraloptions│Postfix組態│6admin│114.36.226.142│28/1/2010│09:29│├──────────────────┼───────┼───┼───────┼─────┼───┤│Manuallyeditedconfiguration│Postfix組態│6admin│114.36.226.142│28/1/2010│09:31││file/usr/local/etc/postfix/main.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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