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一七號
原告丙○○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九九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張靜琪法官莊深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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