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小字第207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板小字第2075號
原   告  張堉璘
被   告  呂學昱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板小字第207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上
午10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8年5月27日向原告借貸新
台幣(下同)2萬元,並約定於98年6月6日歸還,詎料屆期
後,被告不依約清償,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
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萬元及
自98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
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
,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
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影本為證。經查:被告前向
原告借貸2萬元,並約定於98年6月5日歸還,詎料屆期後,
被告不依約清償,依前開規定,原告得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及
約定利息。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2萬元及自約定還款日(即98年6月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訴訟,應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之規定,
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六、本判決第1項係小額訴訟事件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吳祉瑩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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