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5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蒼祥
訴訟代理人  呂俊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如建 間清償合夥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1,408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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