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5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蒼祥
訴訟代理人 呂俊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如建 間清償合夥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1,408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