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600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黃志豪
被 告 黃秀伶
黃正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11日上午10時0分
在本院鳳山簡易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