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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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吳周蓉
代 理 人 黃仕翰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賴玠錡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
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
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賴玠錡間損害賠償事件,業
經本院受理在案,因聲請人資力窘困,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申請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
、案件概述單等件以為釋明,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10
0年度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院101年度
士調字第267號損害賠償事件案卷核閱無訛,而依聲請人起
訴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上開主張,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書記官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