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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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297號
原   告  侯色玉
被   告 南亞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官 商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簡鈴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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