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3570號債權人 張清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忠原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利息自民國105年5月25日起算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文件。如無法表明及釋明,得請求更正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之利息。如未具狀表明、釋明或更正,將駁回利息部分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