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82號原告 戴純善 被告 林定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993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黃美文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