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871號聲請人亘勤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文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江光宗 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3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張競文法官方彬彬法官陳麗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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