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440號原告 吳昱萱 被告 黃志峯 上列被告因民國110年度上易字第46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梁志偉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又瑄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