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借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950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吳溪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彭金勝 間請求清償借款上訴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937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10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五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寶堂法官李文賢法官林玉珮法官高榮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