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9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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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聲請停止執行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948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基礎天基聖堂
法定代理人 藍明 和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再抗告人 宋增福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5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王金龍法官王本源法官許秀芬法官蕭胤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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