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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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易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170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祥裕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檢察官部分,應更正補列「本案經檢察官翁貫育提起公訴,檢察官李豫雙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宣示日期前,漏載起訴及執行職務之檢察官姓名,屬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許曉微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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