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聲字第1160號聲請人臺南市臺南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曾福得 相對人 吳清炎
吳東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10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 吳東寶 」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吳東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載乙節,業據聲請人提出原裁定及戶籍謄本供核,復經本院調閱93年度聲字第1160號卷核閱無誤,應予更正。另聲請人業因臺南縣市合併改制而更名為臺南市臺南地區農會,並由曾福得當選為第17屆理事長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臺南市政府農業局函及當選證明書附卷可參,應併予載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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