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98號上訴人 葉嘉銘 被告明台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寶順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98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6,7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8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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