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9號上訴人 郭琦玲 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上訴人逾期未補正,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亦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5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
,但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經本院裁定命上訴人於20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104年1月26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茲已逾期限,上訴人仍未補正,其上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
法第442條第2項、第466條之1第4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梁玉芬
法官管靜怡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林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