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1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1445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按月收取新台幣200元滯納金」之請求依據。若書寫有誤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