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監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監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選定監護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字第5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關係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定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於民國99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四」第八行關於「聲請人應有監護黃王玉花之能力」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應有監護乙○○之能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佩萱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