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司調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司調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明芳李銘政 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確認相對人間就坐落彰化縣○○
鎮○○段○○○○號土地及同段499建號建物所為之買賣契約債
權行為暨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等語。經查,本
院於107年5月22日依職權函詢相對人等到庭調解之意願,迄
未回覆,顯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是本件堪認無成
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