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補字第262號
原 告 林英傑
一、原告因請求勞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立二林高級工商
職業學校(下稱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109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載明具體正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及法律條文或契約條款等)1份
,並檢附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式(含契約價金給付方式、已
給付金額、是否有減價收受情況等),請自行核算請求金額
是否正確。且準備書狀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繕本亦應
檢附與正本相同之證據資料)逕寄送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