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謝文棋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中小字第870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8日下午4時在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惠娟
書 記 官 洪翊薰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五
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8月28日向原告申請貸款新臺
幣(下同)15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3年,利息則按年利
率3.6%固定計算,以每月為1期,共分36期,按期平均攤
還本息,被告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攤還本息,並得隨時償
還借款或結清帳戶,且如未按期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倘逾期清償,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被
告自105年10月13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經原告多次催告
,均未獲置理,依約本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總計尚
欠借款本金45,825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
為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悠利貸申請書、大額省息信
用貸款申請書、信用貸款契約書、攤還收息記錄查詢及還款
明細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雖陳稱:伊沒有
收到通知,為何會有違約金?伊請求原告同意讓伊再過半年
再付,因伊再4個月就可以出監,希望協商酌減或半年後一
起支付等語,惟對於上開文書之真正亦無爭執,是本院依上
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金額、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書記官洪翊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洪翊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