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4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4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413號債權人台灣才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宗其 債務人 李家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向其申請分期付款購物,詎債務人未依約付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買賣契約書所載,分期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204元,扣除債務人已給付之款項8,358元【計算式:
4,179×2=8,358】,餘66,846元【計算式:75,204-8,358=66,846】,則債權人請求逾66,846之本息部分,與契約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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