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侵聲再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侵聲再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聲再字第2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孫樹傑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845號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邱永貴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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