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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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財管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財管字第77號聲請人臺中縣霧峰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受選任人 陳瑾瑜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 陳謹瑜 律師」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瑾瑜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美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