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員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04號原告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福德慈善基金會法定代理人子○○訴訟代理人 張運才 律師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萬肆仟捌佰壹拾陸元,逾期未繳則由本院裁定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確認被告神明會之會員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訟,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故屬財產權之訴訟關係(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368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應以神明會之財產價值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標準。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乙○○、庚○○、丁○○、壬○○、丙○○、辛○○、己○○、戊○○、甲○○及癸○○間請求確認會員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參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柒仟玖佰零陸萬陸仟伍佰參拾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萬柒仟捌佰壹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參仟元,尚不足新臺幣柒拾萬肆仟捌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書記官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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