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九六號
原告甲○○被告 盧姿穎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路○段臨二十八號,此有戶籍謄本一紙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士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尤秋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