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2號被告甲○○
樓(選任辯護人 李文傑 律師
林建鼎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3959、4234、5108、5109、5256、59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涉嫌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等人後,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民國95年1月10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其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5年4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楊麗文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書記官汪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