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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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1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丙○○
樓甲○○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3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書記官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