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1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
之3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出具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而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此有被告戶籍謄本、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及執行報告等件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可認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王美玲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