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668號上訴人富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景山懿企業有限公司
九樓之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46,91
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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