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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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1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呂傳勝 律師複代理人 呂丹琪 律師被告乙○○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7月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註:兩造均應查報系爭坐落臺北縣新莊市○○街52之6號14樓房
地、及坐落臺北市○○○路○段○○○號6樓之2房地,於訂立承諾書當時(89年10月13日)之市價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至本院為證。
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
書記官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