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5號原告粘金壽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6條第1項第1
、2款規定,原告應補正被告法務部之機關地址、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原告應補正訴訟標的(即本件請求被告所依據之法條)。
㈢依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請提出賠償義務機關拒絕
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之相關證明文件。
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於起訴狀之說明欄記載請求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如即為原告聲明請求給付之金額,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應予補繳。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胡湘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