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沙簡字第5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晏誠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字第116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許晏誠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2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書記官林勝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