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桃簡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桃簡聲字第2號聲請人即被告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98年度桃簡字第1704號),聲請發還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八年度桃簡字第一七○四號竊盜案件所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應發還予丙○○並由丙○○負保管之責。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丙○○涉犯竊盜案件,經扣案如貴院九十八年度桃簡字第一七○四號竊盜案件之附表一、附表二所示物,因該案業經判決確定,且並未諭知沒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17條規定,聲請准予發還扣押物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丙○○因竊盜案件,經警於97年2月13日至聲請人上開住處搜索,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經本院參酌起訴書及全卷證據資料後,附表一所示之物業經被害人甲○○、乙○○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2份在卷可稽,是附表一所示之物既為被害人所有並經其領回,則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押物,非係供聲請人本件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或犯罪所得之物,無證據證明該扣押物與聲請人本案被訴之犯罪有若何之關聯,且聲請人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未引用附表二所示之扣押物為聲請人犯罪之證據,此外復無第三人就附表二所示之扣押物主張權利,故附表二所示之扣押物應無留存必要,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尚屬正當,准予暫行發還予聲請人,並由聲請人負保管之責。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附表一┌──┬───────┬──┬───────┬────────────┬───┐│編號│遭竊物品名稱│數量│遭竊時間│遭竊地點│被害人│├──┼───────┼──┼───────┼────────────┼───┤│1.│50吋LG電漿電視│1台│96年11月27日│臺中市○區○○路3段102-│甲○○│││││下午2時許│之4號「 曾裡 文理補習班」││├──┼───────┼──┼───────┼────────────┼───┤│2.│SONYERICSSON│1台│96年11月27日│臺中市○區○○路3段102-│甲○○│││手機(K530i)││下午2時許│之4號「曾裡文理補習班」││├──┼───────┼──┼───────┼────────────┼───┤│3.│APPLESHUFFLE│1台│96年11月27日│臺中市○區○○路3段102-│甲○○│││(mp3隨身聽)││下午2時許│之4號「曾裡文理補習班」││├──┼───────┼──┼───────┼────────────┼───┤│4.│APPLEMACMINI│2台│96年11月27日│臺中市○區○○路3段102-│甲○○│││電腦主機││下午2時許│之4號「曾裡文理補習班」││├──┼───────┼──┼───────┼────────────┼───┤│5.│桌上型電腦主機│1台│96年11月27日│臺中市○區○○路3段102-│甲○○│││││下午2時許│之4號「曾裡文理補習班」││├──┼───────┼──┼───────┼────────────┼───┤│6.│液晶螢幕│1台│96年11月27日│臺中市○區○○路3段102-│甲○○│││││下午2時許│之4號「曾裡文理補習班」││├──┼───────┼──┼───────┼────────────┼───┤│7.│桌上型電腦主機│6台│97年1月15日│臺北縣○○鄉○○○路○段│乙○○│││││凌晨3時20分許│120號││├──┼───────┼──┼───────┼────────────┼───┤│8.│液晶螢幕│3台│97年1月15日│臺北縣○○鄉○○○路○段│乙○○│││││凌晨3時20分許│120號││├──┼───────┼──┼───────┼────────────┼───┤│9.│OPTOMA投影機│1台│97年1月15日│臺北縣○○鄉○○○路○段│乙○○│││││凌晨3時20分許│120號││├──┼───────┼──┼───────┼────────────┼───┤│10│USB隨身碟│1個│97年1月15日│臺北縣○○鄉○○○路○段│乙○○│││││凌晨3時20分許│120號││├──┼───────┼──┼───────┼────────────┼───┤│11│喇叭│2組│97年1月15日│臺北縣○○鄉○○○路○段│乙○○│││││凌晨3時20分許│120號││├──┼───────┼──┼───────┼────────────┼───┤│12│電腦鍵盤│2組│97年1月15日│臺北縣○○鄉○○○路○段│乙○○│││││凌晨3時20分許│120號││└──┴───────┴──┴───────┴────────────┴───┘附表二┌──┬───────┬──┬──────┬───────────┐│編號│物品名稱│數量│來源│購買證明│├──┼───────┼──┼──────┼───────────┤│1.│桌上型電腦主機│7台│喬元科技│估價單│├──┼───────┼──┼──────┼───────────┤│2.│液晶螢幕│3台│向某商家購得│使用手冊3本│├──┼───────┼──┼──────┼───────────┤│3.│古董相機│1台│向某商家購得││├──┼───────┼──┼──────┼───────────┤│4.│數為相機│1台│向某商家購得││├──┼───────┼──┼──────┼───────────┤│5.│對講機│1台│向某商家購得││├──┼───────┼──┼──────┼───────────┤│6.│水晶琉璃│1個│向某商家購得││├──┼───────┼──┼──────┼───────────┤│7.│電腦鍵盤│2組│喬元科技│估價單│├──┼───────┼──┼──────┼───────────┤│8.│隨身硬碟│2個│向某商家購得││├──┼───────┼──┼──────┼───────────┤│9.│望遠鏡│1個│向某商家購得││├──┼───────┼──┼──────┼───────────┤│10│IP分享器│3個│向某商家購得││├──┼───────┼──┼──────┼───────────┤│11│無線網路卡│1個│向某商家購得││├──┼───────┼──┼──────┼───────────┤│12│翻譯機│1台│向某商家購得││├──┼───────┼──┼──────┼───────────┤│13│網路監控器│1台│向某商家購得││├──┼───────┼──┼──────┼───────────┤│14│電源線│1箱│喬元科技│估價單│├──┼───────┼──┼──────┼───────────┤│15│工具│1批│向某商家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