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53號再審原告甲○○上列當事人對於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101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又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千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逾100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又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3千元;另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有所明文。再審原告對上述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就再審聲明第一項核定為87,720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1,500元;就再審聲明第二項係屬非因財產權之訴訟,應徵收再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翁金緞
法官黃瑪玲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