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7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詹佩珺 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奇樂潔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欣龍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怡靜
江俊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陸仟肆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