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小字第3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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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叁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羅森德
以上為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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