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0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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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056號聲請人甲○○
之3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
三、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係在台北縣○○鄉○○村○○路○○號此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可稽,而依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12月29日士院儀民柏93年度聲字第1563號函查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詢問相對人是否確實居住上開住所,經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94年1月14日北縣警店刑字第0940000354號函回覆,查相對人並未居住該址且目前行方不明,故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4年4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4月1日
書記官薛德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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