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6號聲請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 郭宣均郭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11月2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93年度促字第46783號),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中關於「債權人中國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債權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本院93年度促字第46783號支付命令之債權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將該支付命令所載之債權讓與聲請人,有聲請人提出之讓渡書、債權讓與登報公告各1份為證,是聲請人以相對人之債權人身分聲請更正上開支付命令,核無不合。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三、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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