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良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11號、107年度毒偵字第339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含袋毛重零點參貳公克)、肆包(含包裝袋共肆只,含袋毛重共伍點參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除第7至8行關於「1月31下午6時許」之記載更正為「2月1日下午5時30分許、同日下午6時45分許」外,餘均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
8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
107年9月12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339號、第1676號、第17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裁定與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下列扣案物暨檢驗結果分別為:①107年度毒偵字第339號
案件中,扣案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含袋毛重共5.38公克,保管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安保字第81號)、②107年度毒偵字第1676號案件中,扣案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0.32公克,保管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安保字第173號),經警方以甲基安非他命/嗎啡二合一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後,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九如分駐所偵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4份、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1份、檢驗照片1張(見里警偵字第00000000000卷第40、44、46至49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初步檢驗報告表、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各1份、檢驗照片1張(見屏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0卷第29、36、45頁)等在卷可佐,均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確屬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而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5只,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李勝群